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时间:2020-11-26 来源:资产管理处 作者:毕亚南 点击:4746 次

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学校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学校事业发展,根据《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鄂财绩规〔20174号)、《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和《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厅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鄂教材〔20201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资产是由学校占有和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为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资产的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和其它资产。

第三条  学校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

    第四条  学校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等。

    第五条  学校资产的管理,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绩效管理相结合、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学校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归口管理、使用部门具体管理的管理体制,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长:书记、校长;

副组长:副书记、副校长;

  员:各部门、系部负责人。

第七条  设立资产管理机构。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统一领导下,学校主要负责人是学校资产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学校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资产的综合管理,专设资产管理员。各处室、系部、幼儿园等负责学校资产的使用和管理,对其所辖范围内的资产行使合理使用权和妥善保管责任。

第八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对本校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

(二)负责对学校各部门配备的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进行资产管理相关业务培训;

(三)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检查、监督、核实;

(四)负责学校资产清查、评估、统计报告及日常检查工作;

(五)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六)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制定办公用品年度购置计划,参与采购教学、生活、办公设备的验收入库工作;

(七)向校领导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第九条  各处室、系部,幼儿园,科技公司对所在部门占有、使用的学校资产实施具体管理,要设置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人员,资产管理员调动和交接情况必须及时向学校资产管理处报备,其职责是:

(一)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清查,谁负责”的原则,执行学校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所使用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二)合理使用和妥善保管好本部门使用管理的资产,并定期核对所在部门资产账、卡、物;

(三)依托学校“资产综合网络管理系统”,对所在部门占用、使用资产进行信息管理,督促调岗、离岗人员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确保资产账物相符,责任到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损毁;

(四)协同资产管理处做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评估、清查及信息与统计等管理工作;

(五)按照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和内容要求,定期作出资产报告。

第三章  资产产权管理

    第十条  学校资产产权管理主要包括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产权转让等。

    (一)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二)产权界定。是指国家依法划分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学校行使权力的资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

    (三)产权纠纷。是指学校与其他单位或学校与个人之间由于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四)产权转让。是指学校将资产的所有权、经营权等有偿或无偿转让给受让方的行为。

第十一条  学校资产产权管理事务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后,资产管理处负责具体办理。

第四章  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配置是指学校为保证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调剂、购置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一)调剂是指以校内不同单位之间资产的无偿调拨;

(二)购置是指以购买或修建的方式增加单位资产的行为。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与单位履行职能、完成任务的需要相适应;

(三)按标配置、从严定额控制、教学优先;

(四)节能环保,国产优先;

(五)厉行节约,先调剂后购置;

(六)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配置范围包括:

(一)土地、房屋及构筑物。房屋包括教学和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等;构筑物包括道路、围墙、运动场、雕塑、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与房屋、构筑物不可分割的、不能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二)通用设备。指单价1000元以上的教学科研、办公和后勤通用性设备。包括交通运输设备、电子产品、通讯设备、软件等;

    (三)专门设备。指单价1500元以上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四)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图书指图书馆、资料室的图书资料和音频、视频资料等;文物及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等;

(五)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六)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设备。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配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需要;

(二)机构设立或者变更,新增人员编制;

(三)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或更新配备;

(四)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的相关固定资产;

(五)其他应当配备固定资产的情况。

    第十六条  因机构设立或变更、新增人员编制,需要配置资产的,由设立或者变更部门根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和原有部门存量资产状况,以调拨、调剂为主要方式提出资产配置方案,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现有资产需更新的,须按规定履行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后,再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配置坚持调剂优先的原则。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十九条  资产配置标准是指对各部门配置资产的数量和价值的设定,是编制购置计划、审核审批购置预算、实施资产采购和监督检査资产配置情况的依据。

    第二十条  配置资产应当严格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固定资产原则上采购国产产品。本标准所列设备不含专业性和涉密性的特殊设备,对于此类特殊设备配置标准,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由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制定。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超标准配置的,应按固定资产配置的相关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  申请资产调剂的报批程序是:

    (一)申请资产调剂的部门需提出调剂申请,申请中列明需要调剂资产的理由,资产的规格(型号)、数量及功能要求等,有调出资产意向的,同时附调出部门对该资产的使用情况,报送资产管理处审核;

    (二)资产管理处对资产调剂事项的必要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调剂的意见;

    (三)资产调进、调出部门要及时到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购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部门提出固定资产购置申请。列明部门需要购置固定资产的理由,部门资产存量使用情況,拟购置资产的规格(型号)、数量及功能要求等,填写《湖北幼专一般设备申购表》,单价10万元以上(10万元)的大型仪器设备,需提供《湖北幼专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报告》。

(二)资产管理处根据国家资产配置相关规定及学校实际资产存量,给出审核意见,财务处结合资产处审核意见拟制新增资产年度预算。

    (三)各部门根据学校财务批复的新增资产预算执行单,提出购置申请。

    (四)资产管理处采购办根据各部门提交的新增资产购置申请,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实施新增资产采购工作。

    第二十三条  资产配置应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资产配置工作接受纪委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擅自配置或超标准配置固定资产的单位和个人,不予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资产验收入库及使用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购置完成后,根据《湖北幼专固定资产验收实施细则》规定,必须严格执行验收程序,办理固定资产建账、建卡等手续。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湖北幼专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认真做好资产日常使用及管理工作,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人,对使用的学校资产要坚持每年自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帐物相符、账卡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二十六条  凡属学校资产,不论来自何种渠道,何人购置或使用何种经费,都要由各部门按规定办理入账手续,并到资产管理处登帐、建卡,否则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六章 资产评估和清查

    第二十七条  学校资产凡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均应对相关资产组织评估。

    第二十八条  资产使用、占用部门应当如实提供资产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二十九条  学校资产评估项目向上级部门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上级部门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三十条  学校应定期清查资产使用情况。对所占有、使用的学校资产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清查,或不定期抽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确保资产、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与完整。对于账实不符的资产,要核实盘盈、盘亏和毁损的数量,查明造成盘亏或毁损的原因,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及程序,报请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批,对于因保管人管理不当造成资产丢失或毁损的,应追究经济责任,由直接责任人赔偿。

    第三十一条  学校资产清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制度完善等。

    第三十二条  资产清查中的资产损失,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确认手续。

第七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三条  学校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使用权转移或者核销产权的行为。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按照公开交易、阳光操作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四条  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资产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学校资产处置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校拟处置的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和涉及诉讼的国有资产,担保和诉讼期间不得申请处置,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资产处置应当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资产管理处对各部门申请处置、超标配置、低效运转、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有权先行调剂使用,逐步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和循环利用机制,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三十七条  学校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的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消、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由于被其他新技术代替或已经超过了法律保护期限,造成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降低或丧失的无形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学校资产处置的具体方式包括调剂、出售、置换、报废、报损、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核销等。

    (一)调剂。是指将国有资产以无偿转让方式变更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二)出售。是指将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并按有关规定收取相应收益的资产处置。其方式可采用公开竞价、拍卖等方式进行。

    (三)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四)报废。是指经有关部门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五)报损。是指对发生的坏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六)捐赠。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置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公益事业的资产处置。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七)货币性资产核销。货币性资产核销是指对已核定的行政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注销的资产处置。

第三十九条  学校资产处置的申报程序和流程:

    (一)申报。学校各部门拟处置国有资产,应先向资产管理处申报,提交拟处置国有资产的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并填报《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二)审核。资产管理处根据国家相关资产处置规定,审核《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

    (三)审批。资产管理处处置意见获学校批准后,资产管理处将全部资料递交财务处,由财务处登录“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填报《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按如下审批权限进行报批:

    1.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且应淘汰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学校自主处置,处置结果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报省教育厅备案;已达最低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高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见附表);

    2.学校处置未达使用年限且单项账面原值在5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由学校研究批准后,处置结果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报省教育厅备案;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货币性资产处置以及未达使用年限且单项账面原值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处置,经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3.学校公务用车处置参照《湖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4.学校有偿转让评估价值在10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5.学校资产处置履行审批手续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

涉及土地、房屋的:

    1)拟处置资产的书面申请及《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2)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3)资产处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4)同意资产处置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

5)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6)涉及政府征收的,需提供政府征收相关文件、意向协议等材料;

7)其他相关材料。

涉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的:

1)拟处置资产的书面申请及《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2)债务人已依法破产或者死亡(含依法宣告死亡)的,应当提供相关财产清算报告、遗产不足清偿债务等相关的法律文书;

3)涉及诉讼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等;

4)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应当提供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处理意见和赔偿情况等相关材料;

5)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应当提供证明材料、责任认定报告和赔偿情况等相关材料;

6)其他相关材料。

涉及其他资产处置审批事项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处置。学校接到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后,由资产管理处按处置方式和规定程序及时办理资产移交、资产评估、公示、备案、进场交易、统一回收、定点销毁、产权变更登记等手续。

    (五)账务处理。财务处、资产管理处要根据审批部门的批复文件、审批表,以及处置资产取得的交易、回收、移交等各类凭证,及时调整资产、财务账目。

    第四十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和成立临时工作机构等购置的学校资产,由主办部门在会议、活动结束或临时工作机构撤销时,按照本细则规定权限报经审批后处置。未经审批,主办部门不得擅自占有或者处置,并对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四十一条  学校分立、合并、改制、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撤销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学校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拟定处置方案,经省教育厅审核,报省财政厅审批,并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  学校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扣缴国家税金及允许列支的有关处置费用后,应于合同约定的缴款期限5个工作日内,由学校财务处将款项缴入省财政专户。

    第四十三条  资产管理处应认真履行学校资产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在处置环节中流失。

    第四十四条  资产管理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资产处置档案管理。资产处置过程和结果的资料和数据应当完整、真实。

    第四十五条  学校各部门和工作人员在学校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或超越规定审批权限处置国有资产;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处置事项予以审批;

(三)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串通作弊,低价转让国有资产;

(四)规避评估程序,或在资产评估、审计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或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

(五)将已获准调拨、捐赠、报废的资产继续占用或采取其它方式处置;

(六)应进未进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处置资产;

(七)未按规定上缴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八)其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八章  信息统计与绩效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要求,逐步推进资产二级管理机制,建立并不断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学校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校资产管理实行报告制度,包括年度决算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资产管理处要按照上级部门要求,会同财务处对学校占有、使用、处置的国有资产状况做出报告,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请学校审批。

    第四十八条  学校各部门须及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对所使用、占用资产的异动情况进行报告,应做到信息完整、准确。

    第四十九条  学校逐步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使用绩效评价机制,对学校资产使用单位占用和使用资产的情况进行评价考核。依据评价考核结果,建立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有效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学校资产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第五十条  学校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包括学校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学校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学校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信息管理等主要内容。

第九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学校资产是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各部门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学校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和完整。

    第五十二条  学校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内部监督与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三条  学校各部门在学校资产管理中,按规定履行职责、不能造成资产流失或浪费;在产权管理工作中,要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不能滥用职权。

    第五十四条  学校各部门在涉及填报产权登记、资产报表时,应如实上报,不能隐瞒真实情况;不能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不能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要认真进行监督管理,维护投资权益和资产收益。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关部门或人员,应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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