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固定资产验收实施细则

时间:2020-11-26 来源:资产管理处 作者:毕亚南 点击:4628 次

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固定资产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固定资产验收建账工作,根据《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鄂财绩规〔20174号)、《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和《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厅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鄂教材〔20201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培养人才和保证教学、科研、生产、行政办公、生活后勤等工作顺利进行的物质基础。加强固定资产验收建账的管理,是保证资产安全与完整的重要环节。

    第三条  按照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学校固定资产按其使用性质分为七大类:1.房屋及构筑物;2.专用设备;3.通用设备;4.无形资产;5.文物和陈列品;6.图书档案;7.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四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三)具有文本特征及具有视听和音像特征的图书、期刊、电子资源、古籍、书画作品等,不论价值高低均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四)永久性的房屋、道路及其他构筑物;

(五)家具(不论价值多少均列为固定资产);

(六)无偿调入或赠送给学校符合上述条件的物品;

(七)自制资产,在全部组装完成并验收后按所发生费用总值计价列为固定资产;

(八)特殊需要且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其他固定资产。

第二章  固定资产计价与建账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及附加费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设备和已竣工的房屋及构筑物,经技术验收合格后,按照建造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计价;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中介机构评估的有关凭证,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七)交换固定资产,按各自的原值或评估价值计价;

(八)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或者合同、协议计价;

(九)已经投入使用但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第六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辅助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房屋和构筑物的扩建、改建或部分拆除;

(六)其他特殊情况。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需要变动时,由固定资产使用单位(部门)负责将有关资料收集齐全,报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管理处与财务处配合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

    第八条  学校利用财政投入、上级补助、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来自各种渠道的经费购置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均要及时到资产管理处办理验收建账等手续,纳入学校的统一管理。

第三章  固定资产验收及入库

    第九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必须进行严格验收,验收由资产管理处牵头负责,验收小组成员根据使用部门出具的意见,签字盖章,再办理固定资产建账、建卡等手续。凡未经验收建账的固定资产财务部门不予报账。

    第十条  固定资产验收必须见物,由验收人员到固定资产所在地查验后办理验收手续。

(一)教学仪器设备验收的主要内容有:教学设备的名称和规格型号等信息与设备购置计划是否相符、教学设备及配件是否齐全、教学设备的质量是否合格等等。

(二)对教学仪器设备的验收,由资产管理处牵头组成有使用单位(部门)、相关专家、购置人员、供货厂商代表(对进口大型仪器设备还应有国家商检部门的有关人员)参加的验收小组,共同开箱验收。在验收过程中使用部门要作好详细记录,并在验收合格后写出验收报告,由验收小组成员签名。

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验收时,相关的档案资料必须收集齐全,并按规定及时归档。应归档的资料主要有:

1.申购报告、计划、论证报告;

2.上级或主管领导批复和准购批示;

3.订购合同(复印件)和会谈纪要、记录等;

4.采购设备过程中有关的技术商务文件;

5.开箱记录及装箱单;

6.安装、调试记录和双方签字移交的文件、保修单;

7.验收报告及文件材料;

8.设备说明书及全套随机文件材料。

(三)新建房屋、构筑物和基建维修工程的验收,由基建处、资产管理处按工程验收规范及程序进行,根据图纸要求,对土建质量、水电安装质量等进行全面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基建处要督促施工单位返工。验收合格后,基建处向资产管理处办理移交手续,按规定建账并提交房屋及构筑物的工程竣工图、平面图、管道电气图等资料。对投入使用三个月仍不能做出工程决算的,按工程概算或预算建账,待决算完成后根据工程决算数据,由财务处通知资产管理处再作调整。维修、扩建等工程则在原房屋及构筑物的账目上进行调整。基建处应及时做好所接受的房屋及构筑物各类数据的收集和管理工作。

    1.凡附属在建筑物上又不可单独使用的固定资产(如电梯等)随建筑物一起验收建账;

    2.凡能够单独使用的固定资产(如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电热水器、课桌椅、学生宿舍家具、公共办公家具等),虽属基建投资,但不能作为基建项目的附属设施,应按仪器设备、家具等固定资产进行验收建账。

(四)家具用具由资产管理处根据其特点进行验收,并按规定办理建账手续。

(五)图书资料的验收。

    1.图书馆馆藏图书资料购回后,由图书馆负责清点验收,输入相关的管理系统,并进行登记造册,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建账手续;

    2.系部资料室收藏的图书资料购回后,其验收建账参照上述办法进行;

    3.各部门和个人利用科研经费、教学业务费、专业建设资料费等自购图书资料,要将所购图书资料按实际购得的书名、册数、单价、总价(要求与发票上的金额一致)等进行清点造册,并经单位(部门)主管领导审核(注明经费来源)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到资产管理处办理验收建账手续。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购建的原始发票是验收的重要凭证,有关人员在购建固定资产索取发票时应注意:

(一)发票必须是国家正规的税务发票,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或结算专用章或经营性公章;

(二)不同类别的购建活动同时发生时,应要求对方按类别分别出具发票,以便验收入账;

(三)对于购买的固定资产如有多件而发票不便一一列出的,则必须提供由售货单位开出的详细清单(包括单价、总价、规格、型号、数量等)并加盖售货单位公章,购买者自己书写的清单无效。

    第十二条  验收入库。使用部门在验收入库环节中所需要提交给资产管理处管理员的资料(复印件即可)如下:

1.项目报告;

2.项目验收单;

3.项目合同;

4.项目合同审核会签单;

5、发票。

资产管理处管理员收齐以上五项资料后,方可入库登记,并打印入库单及资产条形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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